案情簡介:近期,玄武地稅局在檢查某企業時發現,該企業2014年4月與某培訓機構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協議約定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將中華路一處自有房產出租給培訓機構經營使用?紤]到裝修需要,協議同時約定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為免租期。該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出租房產已根據合同約定開具房租發票,各項稅費在開票時均已繳納,未考慮到免租期間房產稅尚未繳納。稅務人員對企業進行了政策輔導,并指導企業就房產原值4904615.45元自查補報了稅款。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由于上述企業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一個月的免租期,那么該企業應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2014年5月的房產稅4904615.45×70%×1.2%×1÷12=3433.23(元)。
稅務人員提醒,出租房產的企業需關注,如合同約定免租期的,應按照房產原值計算繳納免租期間的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