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上個月出版詩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其中6000元通過民政部門捐贈給貴州貧困山區。請問我應該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王某捐贈的扣除限額=40000元×(1-20%)×30%=9600元,大于實際捐贈額6000元,因此,實際捐贈額可以全額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另外對王某的稿酬所得,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時,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因此,王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0元×(1-20%)-6000元]×20%×(1-30%)=3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