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為員工支付企業年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綜上所述,該公司為員工發放的企業年金能稅前扣除,扣除比例是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