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投資一家公司期間,被投資公司發生的虧損能否確認為我公司的投資損失?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規定:“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因此,投資公司不能將被投資公司的虧損確認為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