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8號)規定:
“二、關于營業賬簿如何貼花的問題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銀行的營業賬簿,應在啟用時貼花。對資金總賬,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以后每年變換新賬時,應按賬面結轉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部分計稅貼花。對其他賬簿,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對銀行使用的日常單頁記載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的活頁賬簿,如分戶賬等,可在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五元。
為了支持城鄉儲蓄事業的發展,對銀行、城鄉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置的儲蓄分戶卡賬,暫免貼印花,對其他賬簿應按照規定貼花。”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