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必讀!資金賬簿如何貼花?
問: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如何計算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