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酒店近期對客房及大廳進行了重新裝修,我們想知道這部分裝修支出是否要計入房產價值征收房產稅。
答:對于大型酒店的裝修,由于涉及的工程量的不同,有些只是房屋內部設施的簡單更新,比如更換地板、瓷磚等內部裝飾,有些則涉及到中央空調、內部給排水管道、強弱電工程的重新布局等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重新更換,對于不同的情況應分別把握。
一、對于涉及到房屋附屬設施更換的內部裝修行為,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文的規定執行,即: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這樣,我們就明確了,對于該酒店在裝修過程中如果涉及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更換的,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都應該要并入房產價值征收房產稅。比如某酒店房屋原價值為1000萬元,其中中央空調價值為300萬元,其后該酒店進行重新裝修,更換了中央空調,同時對房屋實行智能化改造,新中央空調價值為350萬元,樓宇智能化價值為150萬元,則新房屋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就是1200萬元(1000-300+350+150)。
二、如果該酒店裝修不涉及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更換,僅僅是內部裝飾的一些更新,對于這些裝飾費用如何征收房產稅,應進行進一步分析。首先,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而房產原值根據(86)財稅第字第008號文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值。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因此,對于不涉及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更換的裝修費用,如果征收房產稅,應根據這些費用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來判斷,如果這些裝修費用根據會計相關規定應計入房產價值就應該最為房產稅計稅依據征收房產稅,反之則不征收房產稅。
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屬于新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根據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對于這部分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第四條規定就是(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當然新準則對于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只是給出了一個非常原則性的意見,操作性不是十分強,我們在參考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他對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如何進行會計確認上提出了三個條件,其中后兩條和我們準則的第四條一致,而第一條提出,如果企業后續替換或修復的部分企業原先就是作為一項獨立的資產進行確認并計提折舊來反應對其經濟價值的消耗的,則該項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否則就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因此,從這些規定來看,會計上的處理和我們稅務上的規定實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一般如果企業的裝修涉及到固定資產的重大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更換的,應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這也是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四條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一條的規定的,如果不涉及這些重大附屬設施或配套設施的更換,且更換的這些部分在原先企業沒沒有作為一項獨立的固定資產在會計上進行確認并計提折舊的,企業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但是,這里還要提醒企業一點的是,對于這部分裝修費用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計算時,是否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則和會計規定又不一致了,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