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業發票填寫項目不能過于簡單
目前,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項目過于簡單,建議盡快完善。
“營改增”后,稅法對開具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發票內容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密碼區、起運地、經由、到達地、費用項目及金額、運輸貨物信息、合計金額、稅率、稅額、機器編號、價稅合計(大寫)、小寫、車種車號、車船噸位、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備注、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承運人(章)。
隨后,稅法對如何開具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作了具體解釋?!秶叶悇湛偩株P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貨運專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一般納稅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及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填寫增值稅稅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填寫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填寫貨運專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
從上述規定來看,74號公告規定了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填寫“運輸貨物信息”內容,而2013年39號公告卻沒有對“運輸貨物信息”填寫要求作出具體解釋,導致目前貨物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運輸貨物信息”欄目為空白,運輸貨物的重要信息——重量卻沒有得到反映。由于沒有反映運輸貨物的重量,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許多隱患。
于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營改增”前,普通運輸發票填寫項目非常齊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7號)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費金額等項目的填寫必須齊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營改增”后,由于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要求過于簡單,如“運輸貨物信息”欄目沒有貨物重量,如審查運費是否合理,還得查看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才能確定。如企業將貨物與運費分開,稅務機關審查難度會比較大,不利于稅收征管。
鑒于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項目內容應增加發貨人、收貨人、貨物名稱、公里、貨物數量、運輸單價等,這樣便于稅收征管和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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