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發票還未開出,但已經計提,可以補開嗎
問:由于房東還未去開2014年第四季度的房屋租金發票,而我賬上已經做了計提每個月的房租,那么房東現在可以去補開2014年第四季度的房屋租金發票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企業租賃房產應取得出租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是在匯算清繳時,應當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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