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香港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
答: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85號)的相關規定,香港居民轉讓其在內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擁有上述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或該內地居民公司在香港居民轉讓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內,公司納稅年度終了時的賬面資產曾經達到50%以上為不動產,內地有權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征稅。因此,香港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需要按照以上條件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