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公司是新辦貨運經營企業,現申請一般納稅人后稅務機關要求我公司使用稅控系統開票,請問是安裝貨運稅控系統還是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答:兩套系統均可,由企業自行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4〕430號)規定,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是在現有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只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稅控系統)只可以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基礎上打通整合,實現了兩個稅控系統的功能互通。打通整合后的原防偽稅控系統和原貨運稅控系統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同時文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試點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金稅盤或貨運稅控系統稅控盤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