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既有地稅機關管理的業務,也有國稅機關管理的業務。根據稅法規定銷售額達到80萬元應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企業,請問這里的銷售額是否包括歸地稅機關管理的營業額?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因此,根據文件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歸地稅機關管理的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