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是2010年成立的,技術轉讓類,請問營改增后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還是地稅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
“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做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請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營業稅改增值稅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的變更,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系您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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