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外貿企業,2015年1月份收到一份發票沒看清發票品名開錯,1月份已認證,因影響退稅,需要在2015年2月開具紅字發票,現在申報1月份增值稅申報表,已認證的錯誤的發票進項稅金應填在表二第幾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當初你公司將“進項稅金”(認證后的錯票)填寫在附表二的“第28欄”符合該文件規定,因此可以不再填寫在“第20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或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后將錯票“進項稅金”填寫在附表二“第11欄”的“(三)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再將“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填寫在“第20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