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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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計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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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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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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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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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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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稅收實行查帳征收的需要,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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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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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戶,均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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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一)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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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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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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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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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計稅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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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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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個體戶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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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
第四條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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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個體戶的各項收入應當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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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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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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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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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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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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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帳款(壞帳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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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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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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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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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損失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
第十一條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二十四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 |
個體戶資產損失取消行政審批,改為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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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帳款(包括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帳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時,應直接作收入處理。 |
壞賬損失取消行政審批,改為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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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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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稱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除稅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個體工商戶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
第十六條個體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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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低值易耗品,允許在5年內平均分攤”,具體期限由個體戶提出申請,報經縣級地稅機關審批后執行,并報地(市)局備案。-閩地稅政二〔1997〕35號,新辦法取消審批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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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個體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支出,應在二至五年內分期扣除。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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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對稅款收款機沒有專門規定,按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區分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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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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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修理費用的分攤和期限,由縣級地稅機關視個體戶的經營規模和承受能力確定,并報地(市)局備案。-閩地稅政二〔1997〕35號,新辦法按權責發生制計算分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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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
第三十二條個體戶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 (二)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四)各種贊助支出;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七)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
“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罰款,以及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后,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各項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閩地稅政二〔1997〕35號。 |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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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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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明確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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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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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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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虧損取消行政審批,改為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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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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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為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 、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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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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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虧損,是指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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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上述各項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營業外支出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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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扣除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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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
第十三條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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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第十八條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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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費用的支出,須報經縣級地稅機關審查核實后才可在稅前扣除,并報地(市)局備案。各類保險費用只允許扣除,并報地(市)局備案。各類保險費用只允許扣除一次;個體工商戶所重復繳納的保險費用,不得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的無賠款優待,應作為當期所得,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稅。-閩地稅政二〔1997〕35號,新辦法取消審批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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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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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扣除。 |
第二十六條個體戶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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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
第十五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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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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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折合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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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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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
第二十九條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其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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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取消行政審批,改為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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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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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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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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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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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的其他規費”,是指省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規費。可憑省人民政府收費文件的項目及標準給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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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
第二十二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筆租金后,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后,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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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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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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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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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條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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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贊助支出,是指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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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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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以及購置費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設備,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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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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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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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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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按以下方式計價:
(一)購入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三)實物投資的,按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四)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帳面原價減去改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改擴建增加的支出計價; (五)盤盈的,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估完全價值計價; (六)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費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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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下列固定資產允許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各種工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及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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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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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個體戶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規定年限內,可根據不同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執行:
(一)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 (二)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 (三)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如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簡易或常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術更新變化快等原因,可由個體戶提出申請,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執行。 |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取消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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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5%(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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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為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 、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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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為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
(一)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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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均額扣除。
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和協議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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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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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注銷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納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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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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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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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3月26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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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本辦法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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