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辦法對原有計稅口徑進行了哪些修訂和完善?
答:一是提高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額度。新辦法對研發費用、單臺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一次性稅前扣除金額作了變動,由原先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即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二是開辦費攤銷方法更加靈活。新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開辦費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這與原規定“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相比,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更為靈活。
三是對基本保險、補充保險以及其他商業保險的扣除做出了更細化的規定。新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這與原規定的“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相比較,更便于實際操作。
四是調整了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扣除比例。新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與原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按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各省確定標準”相比,更加詳細和明確。
五是資產處理全面對接企業所得稅做法。新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統一了扣除標準,有利于推進納稅人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