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繼續參照執行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號)的規定:
“ 一、自2014年l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以及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四、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