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八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二) 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規定:“(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第四條規定:“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第五條規定:“學校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的規定:“一、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二)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修改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1)普通學校,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2)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