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合理損耗計入成本或者費用,需要到稅務局進行審批和備案么?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同時根據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