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兼營生物制藥和藥材批發零售的綜合性企業,請問2014年以后購進的所有固定資產是否都可以進行加速折舊?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一條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如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生物藥品制造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時,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可以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