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需要從購買方收回原專用發票嗎
近期有財稅會員咨詢:公司銷售貨物,給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后期有部分退貨再開紅字發票,是否需要從購買方將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來?
對于財稅會員咨詢的問題,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1、銷售方銷售貨物開具的是數電票
從各地稅局發布的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來看,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數電票的,一般是分兩種情況:
(1)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并提交《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全額開具紅字數電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2)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開并提交《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開具紅字數電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在開具數電票的情況下,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方開具紅字數電票,有《確認單》就可以開具,無需將原數電票收回。
2、銷售方銷售貨物開具的是紙質專票
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方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下,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需要購買方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6號公布)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廢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后作廢發票。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紅沖”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無法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的,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此時,在實務中會出現爭議,在銷售方開具紙質專票的情況下,如果購買方已經認證,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是不得退還銷售方的。但是《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紅沖”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無法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的,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那么什么資料才算是有效證明呢?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并沒有明確。
如果銷售方堅持收回原專用發票,而購買方又堅持不退還,又該如何打破僵局呢?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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