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必須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一些企業為了經營的需要設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分為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兩種方式,選擇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必須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嗎?能否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四條,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第四條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規定,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對應按本辦法規定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督促其及時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具體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相關規定,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總機構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均為會計核算方式,采取哪一類會計核算方式應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
可以參考部分稅務機關的意見。
01
上海稅務
2023年4月26日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五個常見問題請查收》。
05是否分公司獨立核算便可以獨立納稅,非獨立核算就需要與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方式均為會計概念,采取哪一類會計核算方式應由納稅人執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對此沒有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因此,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分支機構不屬于上述視同獨立納稅人情形,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02
深圳稅務
2023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在“政策文件—熱點問答”版塊的答復。
在深設立分支機構時,應采取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方式?是否分公司獨立核算便可以獨立納稅,非獨立核算就需要與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方式均為會計概念,采取哪一類會計核算方式應由納稅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對此沒有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因此,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應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分支機構不屬于上述視同獨立納稅人情形,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即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03
南寧稅務
2023年11月3日南寧稅務服務號發布的《稅問我答|熱點問題第109期: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四、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執行。因此,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不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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