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電發票時代:旅客運輸服務抵扣方式的變化~
2021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在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首先開始推行數電票,到目前,數電票已推行到全國。隨著數電票的推行,旅客運輸服務出現了新的票種——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票(即電子普通發票)、數電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數電票(鐵路電子客票)。那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這些新的數電票可否抵扣?如可以抵扣,抵扣方式是否發生了變化?是否需要確認用途?
各省市稅務機關發布的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規定,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帶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相同;帶有“鐵路電子客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鐵路車票相同。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這些新的數電票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的解讀
十二、如需將帶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電子客票”字樣的數電票用于抵扣稅款、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的,應該如何開具數電票?
目前帶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電子客票”字樣的數電票包含“購買方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需將其用于抵扣稅款、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的,應當在“購買方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填寫將該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的單位信息,開票后直接交付到對應單位的稅務數字賬戶。相關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欄(區)展示。
根據上述公告解讀,納稅人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電子客票”字樣的數電票,應在“購買方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填寫納稅人的單位信息,否則,該數電票不能抵扣、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
數電票試點納稅人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鐵路電子客票”的數電票,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
數電票非試點納稅人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功能,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鐵路電子客票”的數電票,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用途確認。
納稅人確認用途有誤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
因此,納稅人取得“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鐵路電子客票”的數電票,用于抵扣,可以進行確認用途,但確認用途不是必須的。
建議納稅人對于取得的“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鐵路電子客票”數電票,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或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其進項稅額自動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可以提供納稅申報效率和正確性。
一般納稅人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鐵路電子客票”的數電票,勾選用于進項抵扣時,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對其進行用途確認的,其進項稅額自動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二)其他扣稅憑證”第8b欄中,不再通過手動計算方式填列。
一般納稅人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旅客運輸服務數電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鐵路電子客票”的數電票,已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了,如需要沖紅,對應的《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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