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境內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發生其股東將其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境內公司的股東可能是自然人,可能是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也可能是境內、外的公司,那么這些投資者在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時涉及的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呢?
01
個人股東轉讓境內公司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股東(不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02
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轉讓境內公司股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條規定,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個人投資者或個人合伙人按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03
法人股東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
(一)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為居民企業的登記注冊地。
(二)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
1.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內公司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發布,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改)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四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一條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辦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相關事項,適用本公告。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非居民企業將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內公司,境內購買方屬于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非居民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境內購買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
在境內購買方未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呢?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九條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同所得,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二)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在境內購買方未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應由非居民企業自行向所得發生地即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外公司
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外公司,境外購買方一般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九條以及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自行向所得發生地即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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