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與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應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大家要記得,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也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那么,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應注意哪些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股權投資業務并不限于僅從事股權投資為主的企業,只要企業有股權投資業務,從被投資企業獲得了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就可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將其計入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收入基數。
但是需要注意,匯算清繳時必須在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的“20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欄次勾選“是”,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才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收入基數。如下圖: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對于因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而產生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投資方應當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投資損益;對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稅務認可的股息紅利為被投資企業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利潤,不是會計核算上按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乘以企業持有的股權比例計算的股息紅利。具體如下圖:
注意,在實務中,稅務機關僅對企業填入第6行“六、長期股權投資”對應的“稅收金額”欄次的股息紅利才可以做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收入基數,其他行次是不允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屬于上述規定的財產轉讓,股權轉讓差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是股權轉讓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股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即股權轉讓收入全額而非凈額)。因此,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為股權轉讓收入全額而非股權轉讓收入凈額(即差額)。
但是需要注意,滬港通和深港通轉讓股票其收入的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通過深港通或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轉讓股票以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即此處收入是指股票轉讓凈額而非全額。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收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轉讓股權的投資收益填報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而轉讓股權的投資損失應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因此,股權轉讓收入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包含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和A105090資產損失明細表股權轉讓收入,具體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