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要點!
最近有小伙伴來咨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涉及到各類資產的損失都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具體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今天為大家解答哦!
01
資產的概念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資產。
貨幣性資產
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非貨幣性資產
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
投資
包括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02
資產損失的定義
實際資產損失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03
常見的資產損失稅務處理
現金損失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存款損失
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企業除貨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己無力清償債務的;
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款項損失處理。
04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小貼士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