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影響!
202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正在進行中,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要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15%,須滿足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一條中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那么,企業同期總收入具體包含哪些收入呢?是否包含企業轉讓股權收入?如果包含股權轉讓收入,高新技術企業收入比例中的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收入全額還是指股權轉讓收入凈額(即差額)?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所附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股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即股權轉讓收入全額而非凈額)。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收入比例中的收入應為股權轉讓收入全額而非股權轉讓收入凈額(即差額)。
但是需要注意,滬港通和深港通轉讓股票收入的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深港通或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轉讓股票以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即此處收入是指股票轉讓凈額而非全額。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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