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宰殺能否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在近期的咨詢工作中有會員企業咨詢,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的屠宰企業,有部分業務為受托對其他企業提供的生豬進行宰殺并收取加工費,收取的加工費能否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增值稅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受托對生豬進行宰殺屬于提供加工勞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第(一)項第7點規定,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第二條第(一)項“畜禽類初加工”中的第1點“肉類初加工”,是指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包括各類牲畜、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經濟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絞肉、肉塊、肉片、肉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受托對生豬進行宰殺,可以享受農產品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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