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社保能否在個稅前扣除?
為了做好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工作,稅務部門推出了預約辦理服務,有匯算初期(2023年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納稅人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3月1日至3月20日中的任意一天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靈活就業人員一般都是選擇自行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平時往往沒有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扣除,那么在進行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可以進行扣除嗎?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社保可以作為專項扣除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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