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稻谷加工成大米銷售能否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近期有會員咨詢,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外購稻谷經過清理、脫殼等程序加工成大米銷售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我們來分析一下。
一、增值稅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691 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 號)第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財稅字[1995]52 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明確,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一)糧食
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691 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糧食等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根據上述規定,外購稻谷經過清理、脫殼等程序加工成大米銷售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一般納稅人應按9%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發布,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 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 年版)》規定:
一、種植業類
(一)糧食初加工
1.……
2.稻米初加工。通過對稻谷進行清理、脫殼、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成品糧及其初制品,具體包括大米、蒸谷米。
根據上述規定,外購稻谷經過清理、脫殼等程序加工成大米,屬于糧食初加工,對外銷售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