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宣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確定延續!
2020年12月,隨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的發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得以延續,與之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相比,沒有變化。下面,我們就廣宣費的常見問題列示如下:
一、廣宣費稅前扣除的比例規定
匯總一下目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比例及政策,內容如下:
行業 | 稅前扣除規定 | 政策依據 |
一般企業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
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第一條 |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 一律不得扣除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第三條 |
二、對簽訂廣宣費分攤協議后的關聯企業,如何計算可扣除金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文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span>
案例:甲企業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
乙企業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
甲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000×15%=300(萬元)。
乙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5000×15%=750(萬元)。
總結:甲企業發生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即,300(萬元))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乙企業扣除。
假設甲公司分攤100萬元至乙企業,甲公司可稅前扣除廣宣費200萬元,乙企業可以扣除850萬元(750+100)。
那么,甲、乙公司如何會計處理呢?
該政策為稅收政策,會計處理不受影響,仍然是甲按照500萬元,乙公司按照1000萬元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
三、對簽訂廣宣費分攤協議的稅務管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 )的規定,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會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會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