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過程中銷售產品和殘次品的稅務處理
企業在研發過程中,會形成產成品,也可能產生殘次品、下腳料或者中間產品,這類物品對外銷售產生收入時,對研發費加計扣除有什么影響呢?是否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時的研發費口徑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第二條第(二)項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第七條第(二)項 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2.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
第一條第(十九)項: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務中常有已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此類收入均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簡便操作,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政策總結
1.對加計扣除優惠的影響
從上述政策來看,研發形成產成品、殘次品、下腳料或者中間產品都會對加計扣除的金額產生影響。
2.對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時研發費的影響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政策中強調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材料費用強調的是直接消耗的材料費用,對歸集研發費的口徑,沒有就研發過程中形成產品對應的材料費用做出沖減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就并研發過程中形成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做出沖減的相關規定。
所以,高新認定口徑下,核查研發費用占比計算時,并無政策依據要求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或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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