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相關業務的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差異
在企業的實際銷售業務中,會有售后回購這樣一種銷售模式。售后回購,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日后再將該商品(包括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該商品作為組成部分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在會計處理方面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三十八條規定:
“對于售后回購交易,企業應當區分下列兩種情形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企業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企業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企業應當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費用等。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二)企業負有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義務的,應當在合同開始日評估客戶是否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客戶具有行使該要求權重大經濟動因的,企業應當將售后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按照本條(一)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企業應當將其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結合上述收入準則和所得稅文件的規定,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處理情況。
1、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構成融資交易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是一致的。
舉個例子來說。
A公司2021年1月1日銷售一臺設備給B公司,不含增值稅售價為100萬元,A公司購進此設備的成本為70萬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當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價款113萬元,同時A公司給B公司開具113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3年12月31日,A公司按不含增值稅價格130萬元回購此設備,B公司收到價款當日開具146.9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B公司持有設備期間,應盡保管義務,不能損壞不能出售給他人。
從上述案例合同約定條款來看,此交易實質是A跟B的融資交易。不考慮其他因素,A公司會計處理可以參如下。
(1)2021年1月1日A公司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30000
貸:長期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同時
借:發出商品 700000
貸:庫存商品 700000
(2)2021年12月31日
借:財務費用 1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100000
(3)2022年12月31日
借:財務費用 1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100000
(4)2023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 1200000
財務費用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69000
貸:銀行存款 1469000
同時
借:庫存商品 700000
貸:發出商品 700000
從所得稅處理上來看,此交易A公司出售設備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收到的不含稅款項100萬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款不含稅130萬元大于原售價,差額30萬元應在2021、2022、2023年間分期確認為利息費用,與會計處理是一致的。
2、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構成租賃交易的情況下,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就會有很大差異。
舉個例子來說。
A公司2021年1月1日銷售一臺設備給B公司,不含增值稅價格為100萬元,公司購進此設備的成本為70萬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當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價款113萬元,同時A公司給B公司開具113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3年12月31日,A公司按不含增值稅價格70萬元回購此設備,B公司收到價款當日開具79.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B公司持有設備期間,應盡保管義務,可以自己經營使用但是不能出售給他人。
從上述案例合同約定條款來看,此交易實質是A跟B的租賃交易。不考慮其他因素,A公司會計處理可以參如下。
(1)2021年1月1日A公司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30000
貸:長期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同時
借:發出商品 700000
貸:庫存商品 700000
(2)2021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賃收入 100000
(3)2022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賃收入 100000
(4)2023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1000
貸:銀行存款 791000
其他業務收入-租賃收入 100000
同時
借:庫存商品 700000
貸:發出商品 700000
從所得稅處理上來看,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對于此交易,A公司在2021年應該確認100萬元的收入,同時確認70萬的銷售成本。由于會計上確認了10萬的收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的時候應該納稅調增20萬元。對于2022、2023年分別在會計上確認的收入10萬元,在年度所得稅匯算的時候應該做納稅調減。
3、在售后回購業務中,銷售方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
在會計處理上,依據收入準則規定,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并結轉銷售成本。
在所得稅上,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個人認為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即可。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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