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框架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經常有企業咨詢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框架合同,合同標明了單價、結算時間以及結算方式等信息,沒有具體的數量和總金額,具體金額根據雙方結算來確定,這種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呢?
一、政策規定
《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案例
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3000000元×0.3‰=900元
三、框架合同可以按不含稅金額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嗎?
《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結算單單獨列明增值稅稅款,按照不含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的金額,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參考2023年4月3日北京昌平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12366熱點問題【財產和行為稅】—印花稅熱點問題》
納稅人簽訂的是框架合同,合同中未列明金額,但是每個月的結算單列明了不含稅價格,并單獨列明增值稅稅款,印花稅申報可以按照不含稅金額繳納嗎?
答:根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因此,結算單單獨列明增值稅稅款,按照不含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的金額,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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