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按照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結合武漢市地方稅務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按照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的要求,為保持武漢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小型微型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結合武漢市地方稅務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 加大優惠力度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
(一)落實營業稅起征點調整政策,將武漢市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由原月營業額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納稅的由原每次(日)營業額100元調整到500元。對未達到上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以月度為納稅期限的小微企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暫免征收營業稅;以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小微企業,季度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暫免征收營業稅。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小型微型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書面減免稅報告,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經地稅機關審批后,可享受定期減稅或免稅。
(五)支持小型微型企業資產重組,優化升級。對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若其中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征收營業稅。
(六)小型微型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七)小型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八)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小型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以及農產品初加工的所得,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境內小型微型企業在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十二)境內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標的物在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勞務、外派海員勞務和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免征營業稅。
(十三)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和房產稅,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四)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十五)對小型微型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減按土地所屬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六)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小型微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其使用的房產和土地,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七)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二 維護社會穩定鼓勵小微企業吸收就業
(十八)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小型微型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十九)對小型微型企業(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的)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實行限額減免營業稅(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十)小型微型企業安置殘疾人所支付的工資,除據實扣除外,還可按照支付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十一)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小型微型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人數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3年內免征營業稅;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小型微型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小型微型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十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 促進科技進步提升小微企業創新能力
(二十三)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小型微型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四)對小型微型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十五)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六)小型微型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十七)經認定的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等小型微型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暫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八)對我國境內的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小型微型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小型微型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四 改善創業環境擴充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二十九)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蛟贀I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期限已滿,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申請。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和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十一)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三十二)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十三)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五 優化服務方式減少小微企業辦稅成本
(三十四)對小型微型企業在改制中,資金周轉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可以延期繳納稅款。對擬上市的重點后備企業在上市自查階段非主觀故意造成補繳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并免予處罰。
(三十五)對小型微型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行為,稅務機關在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同時,告知不同時段限期改正將要承擔的不同法律責任,督促及時改正,凡在規定時間內改正的,可不予處罰。
(三十六)對小型微型企業因拆遷、搬遷、更換聯系電話等原因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造成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失去聯系,導致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無法有效送達,并已經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管理的,如納稅人因經營需要申請恢復正常經營并承諾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先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納稅人在限期內改正的,可不予處罰。
(三十七)對小型微型企業非主觀原因造成的稅款征收類違法行為,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處罰基準下限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執行。
(三十八)對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對新辦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遺失補證免收稅務登記證正本內芯和副本內芯以及副本封皮的工本費。
(三十九)對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稅控機具的購機款和第一年服務費。
(四十)小型微型企業可免費參加納稅人學校開展的最新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等培訓。
(四十一)對國稅局已認定實行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其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防維護費等地方稅費,同步由按月申報核定為按季申報,申報期為每年的1、4、7、10月份申報上一季度的應納稅額并報送財務報表。
(四十二)嚴格執行簡并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優化征管流程,簡化辦稅環節,簡并報送資料,提高辦稅效率。為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的辦稅負擔,凡是納稅人已經向稅務機關提供,且在電子征管資料系統能夠查閱到的資料,如稅務登記、財務報表等,納稅人可不用重復提供。
(四十三)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以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代替減免稅備案申請,享受稅收優惠。
(四十四)小型微型企業可通過撥打武漢地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相關稅收政策及涉稅事宜;可關注武漢地稅微信公眾平臺查閱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熱點問題及辦稅指南等信息。
(四十五)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納稅提醒、催報催繳、政策宣傳及扣款提醒等短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