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市稅務部門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若干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6大行業小微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僅此預計為本市小微企業減稅2000余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設備加速折舊數額越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會越少。以一家軟件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假設企業2014年新購進了一臺研發設備,單位價值為80萬元。以前需要將其計入固定資產管理并按使用年限逐年均勻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在有了新政策,就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除了小微企業,新發布的公告還制定了其他企業加速折舊政策。一是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的企業,無論是否屬于小型微利,只要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均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二是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三是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