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確稅務機關征收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2018年第18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部門繳納。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代收渠道不變。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跨年度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