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稅務局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 2024年第2號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10〕 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5%,銷售非普通住宅預征率為2%,銷售寫字樓、商業用房等其他類型房產預征率為2.5%。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4年8月26日
關于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實現企業降本增效,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調控作用,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中明確的各地最低預征率標準,以及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的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第三條規定,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因此,結合我省房地產業整體增值水平及清算時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實際稅負水平,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5%,銷售非普通住宅預征率為2%,銷售寫字樓、商業用房等其他類型房產預征率為2.5%。
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的精神,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