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發文調整房產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方便納稅人辦稅,根據《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吉政發〔1987〕163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5〕6號)等有關規定,現對房產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納稅期限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份的十五日內,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申報繳納房產稅。
二、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按期匯總繳納的印花稅。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應于取得轉讓收入次月的十五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稅款。
四、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都质《悇站株P于印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定的通知》(吉稅四字〔1988〕75號)第十二條、《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51號)第二條中“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后次月的1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85號)第六條第2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0年1月17日
關于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執行政策,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表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2號)明確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而新修訂的《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修訂)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修改為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份的15日前,自2019年12月17日施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適應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的需要,《公告》將房產稅納稅期限調整為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致。同時,考慮到目前大部分稅種的申報納稅期限均為每月(季)的十五日內,為與其他稅種申報納稅期限保持一致,方便納稅人辦稅,《公告》對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期限和難以在每次轉讓房地產后申報的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一并予以調整。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房產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吉政發〔1987〕163號印發)第十條授權,將房產稅納稅期限由原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份的十日前調整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份的十五日內。
(二)調整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納稅期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二十八條授權,將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明確為一個月;同時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按期匯總繳納的印花稅。
(三)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的納稅期限。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授權,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應于取得轉讓收入次月的十日內辦理納稅申報調整為應于取得轉讓收入次月的十五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稅款。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應予廢止,即《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定的通知》(吉稅四字〔1988〕75號)第十二條、《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51號)第二條中“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后次月的1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85號)第六條第2項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