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確白酒行業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白酒行業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持續加強白酒消費稅政策管理和服務水平,營造白酒行業公平優質的營商環境,我局起草了《關于明確白酒行業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我局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廣大公眾提出意見。
您的意見建議將幫助我們改進工作,使我局更好地為納稅人、繳費人和社會公眾服務,期待您的積極參與。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白酒行業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規范白酒行業稅收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白酒行業經營主體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生產、銷售白酒的單位和個人。
二、生產、銷售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白酒產品時應規范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應選擇正確的商品編碼“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
三、白酒生產企業和個人生產銷售按規定不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的,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和“規格型號”欄應填寫規范的白酒品名和規格,且應與《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中的品名、規格一致;匯總開具白酒產品清單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貨物匯總銷售清單,清單中貨物名稱、規格應與《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中的品名、規格一致;
白酒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已核定過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的,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和“規格型號”欄應填寫規范的白酒品名和規格,且應與《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和《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中的品名、規格一致;匯總開具白酒產品清單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貨物匯總銷售清單,清單中貨物名稱、規格應與《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和《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中的品名、規格一致。
白酒生產企業和個人生產銷售散白酒的,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統一填寫為“散白酒”,“規格型號”欄填寫散白酒的度數,“單位”欄統一填寫為“千克”。
四、白酒銷售單位及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購進白酒時,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銷售其購進的白酒(拆箱零售給個人消費的除外)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和“規格型號”欄應與其購進的白酒品名、規格一致;匯總開具白酒產品清單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貨物匯總銷售名單,清單中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其購進的白酒品名、規格一致。
五、“備注”欄可填寫納稅人需要說明的事項或信息。
六、月收購散白酒超過一噸的,購買方(包括但不限于白酒生產和銷售企業)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購合同、收到的增值稅發票以及食藥監管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單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涉稅資料。
七、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白酒產品時,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白酒品名、規格不在其報送的《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中的,應于發票開具所屬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品牌規格白酒的經濟指標信息,否則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該品牌規格白酒的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銷售單位購進白酒時未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的,若屬于收款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及逃避繳納稅款的按照相關規定移交稽查部門。
銷售單位銷售其購進的白酒時開具增值稅發票品名、規格與其購進的白酒品名、規格不一致的,若屬于“變名銷售”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及逃避繳納稅款的按照相關規定移交稽查部門。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