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確白酒行業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白酒行業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規范白酒行業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稅函〔2009〕380號印發)等有關規定,現就白酒行業生產、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發票等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生產、銷售白酒的單位和個人。
二、生產、銷售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白酒產品時應規范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應選擇正確的商品編碼“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匯總開具白酒產品清單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貨物匯總銷售清單。“備注”欄可填寫納稅人需要說明的事項或信息。
三、設有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應在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白酒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白酒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和銷售單位銷售價格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所屬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
四、設有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和“規格型號”欄應填寫規范的白酒品名和規格,品名和規格應與《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中的品名、規格一致;匯總開具白酒產品清單的,清單中貨物名稱、規格應與《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中的品名、規格一致。
白酒生產企業和個人生產銷售散白酒的,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統一填寫為“散白酒”,“規格型號”欄填寫散白酒的度數,“單位”欄統一填寫為“千克”。
五、白酒銷售單位及個人購進白酒時,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銷售其購進的白酒(拆箱零售給個人消費的除外)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和“規格型號”欄應與其購進的白酒品名、規格一致;匯總開具白酒產品清單的,清單中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其購進的白酒品名、規格一致。
六、企業購進散白酒用于生產酒產品時,應向散白酒銷售方取得發票。相關收購合同、入庫單以及相應批次的質量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七、設有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白酒產品時,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白酒品名、規格不在其報送的《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中的,應于發票開具所屬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品牌規格白酒的經濟指標信息,否則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與該白酒生產企業存在關聯性質的最終一級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