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稅務部門采集、使用個人信息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除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等情形外應取得辦稅人員同意。為落實《保護法》規定,切實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個人信息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范了各領域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不斷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的有力保障。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思想認識,完善工作機制,細化落實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項實施準備工作。
二、相關工作要求
(一)完成系統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省局已對電子稅務局、實名辦稅系統、自助辦稅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各地稅務機關應密切關注系統運行情況,監控數據傳輸時效性和系統運行穩定性,及時反饋發現的問題。
(二)加強業務學習。各級稅務機關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個人信息保護法》,熟悉《個人信息保護告知同意書》《人臉識別服務協議》內容,掌握處理個人信息的基本要求,注意在稅務執法及納稅服務工作中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合理合法利用個人信息。
(三)做好引導工作。設有視頻監控設備的辦稅服務場所,結合實際情況配置視頻監控提示標識,標識樣式可參照附件4。辦稅服務場所要在辦稅服務窗口和其他顯著位置放置紙質《個人信息保護告知同意書》《人臉識別服務協議》,同時在門戶網站提供查詢功能。上述同意書及服務協議簽訂以引導鼓勵為主,各級稅務機關應注意提醒辦稅人員,協議簽訂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不得以辦稅人員拒絕簽訂同意書及服務協議為由,拒絕為其辦理稅費業務。各級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應加強輔導,避免引起輿情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