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2019年第7號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營造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稅收執法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 年9月16日
附件下載: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寧夏區稅務局重新制定了《寧夏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2017年8月開始實施,實施兩年多來對規范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處罰裁量權,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商事制度改革、征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部分規定與現行管理制度、稅收征管制度已不相適應。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營造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稅收執法環境,在深入基層廣泛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公告》制定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制定本《基準》的首要基本原則。《基準》制定過程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幅度范圍內確定裁量標準。
(二)公平公正原則。回應解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是制定本《基準》的重要目的。制定本《基準》時,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逐條考慮解決途徑,力爭最大限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稅務執法公平公正。
(三)目標導向原則。制定本《基準》以符合基層實際需要為主要目標,確保裁量基準發布后稅務干部和納稅人易理解、能掌握,實際執行起來無障礙。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共9個方面51項,本《基準》修訂了48項,刪除了1項,合并1項,新增了3項。具體說明如下:
一是覆蓋了全部稅務行政處罰。《基準》對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違反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違反稅務檢查、偷逃抗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其他等9類51項違法行為確定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階次、違法情形和量罰標準,覆蓋了目前稅務機關實施的全部行政處罰。
二是貫徹了“首違不罰”原則。按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確定的“首違不罰”原則,《基準》對24項違法行為設定了“輕微”裁量階次,明確了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
三是采取了定額和幅度結合處罰。針對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不一致和由此帶來的稅收爭議,《基準》規范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階次,采取定額處罰和幅度處罰相結合的方式規范執法行為。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發生的頻率、時間、金額、社會危害程度及行政相對人的客觀條件等情節,設定了“輕微”、“一般”、“嚴重”三個裁量階次。其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設定為“輕微”;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設定為“嚴重”,其他為“一般”。具體對不同違法行為,根據其處罰依據,在三個階次中進行了選擇劃分,并在“一般”裁量階次內,細分具體違法情形,確定相應的處罰額度或幅度。
四是回應了基層和納稅人訴求。考慮到我區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實踐中稅收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準》對基層和納稅人反映較多的問題進行了回應,重點解決對稅收執法中個體工商戶處罰較重、逾期申報天數時間幅度過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未區別處罰等問題進行完善修訂。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