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200萬以下的企業要變為核定征收嗎
問:企業所得稅在地稅,以前是查賬征收,現在有沒有年收入200萬以下要變為核定征收的政策,有文件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