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支付銀行的借款利息可以在銷售額中減除嗎
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出租方支付給銀行的借款利息,可以在銷售額中減除嗎?
答: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項銷售額中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