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一、什么是虛開?
虛開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為。
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包括沒有經營活動而開具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作真實的開具、如改變客戶的名稱、商品名稱、經營項目、夸大或縮小產品或經營項目的數量、單價及其實際收取或支出的金額,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稅種的稅率及稅額、增值稅稅率及稅額,虛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等等。
從狹義上講,則是指對發票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稅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一系列之行為。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最、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填實情況。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一致。
二、什么叫虛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什么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規定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詳細解釋
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l、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友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五、虛開發票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有關司法解釋(法發[1996]30號)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即應認定為犯罪,否則不是犯罪。在無新的司法解釋之前,這一標準可資參考。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虛開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虛開的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有關司法解釋(法發[1996]30號)詳細解釋:
1、虛開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過刑事處罰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虛開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3、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