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雇員配車所得稅如何處理?
我公司是四川省成都市某區的一家內資加工公司。今年初,公司給總經理(同時也是本公司的個人控股股東)配置了一輛寶馬轎車(發票抬頭是個人名義),車價為140萬元;同時公司亦給其他非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約定工作滿6年,現在配置的5輛雅閣轎車(發票抬頭是個人名義)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每輛車價為24萬元。公司會計把上述汽車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同時計提折舊。
5月8日,我區國稅、地稅局稽查局聯合對我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了此問題。稽查局人員認為我公司應將“固定資產”中上述車輛調出,同時沖減相應的折舊費用;另外我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總經理所得車輛按“利息、股息和紅利”代扣個人所得稅28萬元。其他非股東雇員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入外購車輛當月補繳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總經理不服稅務局的意見,認為此固定資產純屬于公司的公務用車,不應存在個稅問題,同是固定資產亦可以計提折舊。
請問:一是我公司是否應從固定資產中調出上述車輛并沖回已計提折舊?二是對股東的車輛問題是否該按利息紅利股息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無稅收優惠,對雇員的車輛是否該按“工資薪金”一次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關于公司給雇員配車的問題,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代扣代繳問題,下面分別講述。
首先,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這要區分股東雇員與非股東雇員。
(一)公司為股東性質的雇員配車(發票抬頭為個人)相關企業所得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消費性支出的處理問題: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從上述條文中可明顯看出:貴公司為總經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
(二)公司為非股東雇員配車的企業所得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規定:“企業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車輛,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并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該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非股東雇員的配車應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在具體的會計處理上,購車時,可先借記應付工資,貸記銀行存款;按規定年限分月按雇員的工作崗位進行分配,借記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或營銷費用等,貸記應付工資。貴公司不能對該汽車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另外從汽車的所有權角度看,因發票抬頭為個人,汽車的所有權不屬于公司,并且汽車不屬于貴公司融資租賃固定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綜合上述觀點可以看出:貴公司為雇員個人配備車輛,無論是否為股東雇員,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其次,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股東雇員的個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非股東雇員的個稅問題。
根據前文國稅發〔1995〕115號規定,非股東雇員的配車應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此處要說明的是:因為個人所得稅法(對此項所得的處理)未區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故上述適用于外資企業雇員的個稅政策同樣要適用于內資企業。
據此,貴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標準(5年24萬元)并入員工的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想達到不繳個稅同時可以計提折舊的目的,應該在外購車輛時在發票抬頭上注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舊期滿后,個人按殘值率(5%)購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