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轄區內某個人獨資企業201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將投資者的個人消費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進行核算,且難以劃分。稅務機關檢查后認定該企業的個人消費和生產經營費用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要求其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并對該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了相關政策的輔導。
稅法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應將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和企業生產經營費用嚴格劃分,否則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造成個人所得稅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