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地稅機關風險應對人員在日常應對過程中發現,某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度1月份以兩幢評估價值為450萬和360萬元的房屋分別向兩家公司投資入股,其投資入股行為沒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經核查,雖然都是以不動產投資入股,但該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規定的內容是有所不同的,應按相關稅法規定補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滯納金。
稅法分析:
一、該企業價值450萬元的不動產投資協議中規定每年收取固定利潤30萬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所以該企業應補繳營業稅:300000*5%=15000元,城建稅:15000*7%=1050元,教育費附加:15000*3%=450元,地方教育費附加:15000*2%=300元,并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二、企業價值360萬元的不動產協議中規定參與被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