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共擔風險的房屋投資收益應繳納營業稅
案情簡介:近日,基層稅務機關在對A企業開展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復審時發現,A企業于2012年12月用閑置廠房與B企業、C企業共同組建了D公司,三方約定A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每年分取固定利潤15萬元。2013年12月,A企業收到D公司分配的固定利潤15萬元,未就該業務申報任何稅收。稅務人員按規定,要求A企業對該筆業務按租賃業申報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稅法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是否征收營業稅,關鍵在于投資方是否承擔投資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如果以房地產投資入股,但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所以本案中A企業應就固定利潤15萬元申報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共計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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